为什么用人单位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背后存在多方面原因,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首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使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获得一定‘好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然而,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短期利益,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不签订合同就可以逃避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或者在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少支付工资成本。 其次,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未签订书面合同也让用人单位觉得有操作空间。如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条件。例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而没有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错误地认为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降低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难度和成本。 再者,社会保险缴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的权益会得到更明确的保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不签订合同,部分用人单位就可能试图逃避这一法定义务,减少人力成本支出。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要求签订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以收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总之,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劳动监察等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