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举证为何困难?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困难,主要是由多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法律规定来看,举证困难的原因之一在于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较难。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不同家庭的生活水平和消费习惯差异很大,很难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比如,有的家庭认为购买高档家具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有的家庭则认为这是超出日常所需的消费。这就使得债权人或者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很难举证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另外,对于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存在举证难题。在很多情况下,一方可能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并没有另一方的明确签名或者事后追认。如果债权人主张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证明另一方对该债务是知晓且同意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共同意思表示可能是比较隐晦的,很难通过书面证据或者其他直接证据来证明。比如,夫妻一方在借款时只是口头和另一方提了一下,并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举证就会非常困难。 此外,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方面,举证也不容易。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比较复杂,资金往来频繁。要证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提供大量的财务资料、经营合同等证据。而且,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金使用可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这也增加了举证的难度。例如,夫妻一方在经营企业时,可能将企业资金和个人资金混用,导致很难区分哪些债务是用于企业经营,哪些是个人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