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债权人举证吗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问题上,并不是一概而论地都由债权人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主张某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通常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来说,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债权人只要出示相关凭证(比如借条上夫妻双方都签了字,或者有一方事后追认的书面材料),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一般也无需过多举证,因为这通常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来认定。 然而,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要主张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债权人要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等。如果债权人不能完成举证,那么这笔债务通常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夫或妻一方主张某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由主张的这一方来举证。比如,夫妻中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对外的某笔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那么提出该主张的一方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 相关概念: 家事代理制度:简单说就是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