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温情讨薪’不如‘重罪清欠’?


在探讨为什么说“温情讨薪”不如“重罪清欠”之前,我们先来理解这两个概念。“温情讨薪”指的是劳动者通过较为温和、友善的方式来索要被拖欠的工资,比如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找相关部门调解等。而“重罪清欠”则是通过法律手段,对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以此来强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从现实情况来看,“温情讨薪”往往存在一些局限性。许多劳动者在被拖欠工资后,首先会选择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他们希望通过和平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将关系闹僵。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却利用劳动者的这种心理,采取拖延战术,今天说明天给,明天又说后天给,一拖再拖。还有些用人单位直接拒绝支付工资,使得劳动者的协商努力付诸东流。此时,劳动者可能会寻求劳动调解部门的帮助。调解部门会在中间进行斡旋,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但调解的效果也并不总是理想的,有些用人单位根本不配合调解,导致调解无法进行下去。 相比之下,“重罪清欠”有着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当用人单位知道拖欠工资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时,他们就会权衡利弊,不敢轻易拖欠工资。这就从源头上对恶意欠薪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而且,一旦用人单位被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机关会强制其支付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温情讨薪”虽然体现了劳动者的善良和对和谐关系的期望,但在面对恶意欠薪行为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重罪清欠”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能够有效打击恶意欠薪,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所以说,“温情讨薪”不如“重罪清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