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把对方的债务转到自己名下吗?
我和另一半准备离婚,他有一些债务,我出于某些原因想把这些债务都转到我名下,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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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关于是否可以把对方的债务转到自己名下,这涉及到债务承担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本来就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这种协商是有效的,但该协议通常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这种债务承担约定,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承担了全部债务的一方可以根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而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己承担。如果想要把对方的个人债务转到自己名下,从法律角度讲,双方可以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以,即使夫妻双方协商好了债务转移,也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离婚时可以尝试把对方的债务转到自己名下,但要区分债务的性质,并且对于债务转移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同时要注意债务承担协议对外部债权人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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