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我不太理解‘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句话。在生活中,感觉有些时候履行义务好像没得到什么权利,享受权利时也没觉得要付出啥义务。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理解这句话,能不能举些实际例子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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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紧密关系。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则是指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这一关系在我国多部法律中都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在民事活动中,双方既享有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被要求履行义务却没有任何权利。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有获得货物的权利,但同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也有交付符合质量要求货物的义务。 从宪法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但同时也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等义务。这说明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也是相辅相成的。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权利和义务都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果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社会秩序将会混乱;如果只强调义务而不保障权利,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抑制。所以,我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自觉履行义务,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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