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为何没有单独设立监察证据章节?
我在学习监察法的时候,发现里面没有单独设立监察证据章节。我就很疑惑,证据在监察过程中应该很重要啊,为什么不单独弄一个章节来讲呢?我想了解下背后是不是有什么法律上的考量或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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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没有单独设立监察证据章节,有着多方面的综合考量。 从立法体系协调性来看,监察证据并非孤立存在,它与刑事诉讼证据等存在紧密联系。我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衔接的。若单独设立监察证据章节,可能会造成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重复,破坏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从实际操作角度出发,监察工作涉及的情况复杂多样,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单独设立章节,可能会因为过于具体而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导致规定缺乏灵活性。而将相关证据规定分散在不同条款中,可以根据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更有针对性地对证据问题进行规定。这样在面对各种复杂的监察实践时,能够更灵活地适用法律,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法律发展的角度,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对于监察证据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目前将证据规定分散表述,也为未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留出了空间。后续可以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等方式,对监察证据规则进行细化和补充,使监察证据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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