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没有退税还要补税是怎么回事?


个人所得税没有退税反而需要补税,这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下面来详细解释其中的缘由。 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相结合的征收方式。预扣预缴是指在取得收入时,由支付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预先扣缴税款。而年度汇算则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该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出该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 出现补税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也就是每月5000元)。例如,张三在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有工资收入,两家公司在预扣预缴时都为他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而在年度汇算时,只能扣除一次全年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这就可能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从而需要补税。 二是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比如李四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没有达到预扣预缴的起征点,无需纳税。但他在业余时间取得了劳务报酬收入5万元,支付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按20%预扣率预扣了税款。在年度汇算时,将工资和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后,适用的综合所得税率可能高于20%,就会产生补税。 三是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在年度汇算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比如王五在预扣预缴时多申报了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汇算时被发现,就需要对多扣除的部分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补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所以,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汇算,该补税的要及时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