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为什么还会起诉呢?
我有个事挺闹心的。我朋友被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那边不批捕他,说证据啥的不太够。可这没过多久,又说要起诉他。我就特别不理解,不批捕不就是没啥大事嘛,咋还起诉呢?这中间是啥道理啊,我就想弄明白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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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下检察院不批捕和起诉这两个概念。检察院不批捕,指的是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从而决定不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而起诉则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审判。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逮捕和起诉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和环节,依据的条件也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也就是说,逮捕主要考虑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是否有必要通过逮捕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而关于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见,起诉更侧重于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检察院不批捕但还要起诉是完全有可能的。比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基本能够证明其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可能不具有逮捕所要求的社会危险性,或者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适宜逮捕,像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等,检察院就会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但依然会依法提起公诉,让法院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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