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为什么不是实践合同,该如何理解买卖合同?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东西卖给另一方,另一方付钱,这是一种很常见的交易形式。例如,你去商场买一件衣服,商场把衣服给你,你把钱付给商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 那什么是实践合同呢?实践合同是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光有双方的约定还不行,得实际交付了东西,合同才算成立。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比如你把自己的自行车交给朋友保管,只有当你把自行车实际交给朋友时,保管合同才成立。 而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买卖双方就标的物、价款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并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举例说明,你和商家约定好买一台电脑,价格、型号等都谈好了,这时候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即使你还没有拿到电脑,也没有付款,双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如果商家不把电脑卖给你,或者你不付钱,就是违约行为。 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的原因在于它的性质和交易目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和支付价款,双方达成合意就意味着对交易的主要内容达成了共识,就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会影响交易的效率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理解买卖合同要抓住它是诺成合同这一关键特征,即双方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样在实际的交易中,我们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