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半为什么还要去看守所?
我被判刑一年半,本以为会去监狱,结果却被告知要去看守所。我不明白为啥判了一年半还得在看守所,不是应该去监狱服刑吗?想知道这里面的法律依据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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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判刑一年半后还可能会去看守所服刑,这涉及到刑罚执行场所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看守所和监狱的基本概念。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而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对于判刑一年半却要去看守所服刑这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罪犯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较长时间,使得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那么就会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例如,一个人被判刑一年半(即18个月),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15个月,那么剩余刑期就只有3个月,这种情况下就会在看守所服刑。另外,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当地看守所具备相关条件,并且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罪犯,即使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也可能会留在看守所服刑,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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