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最高检核准追责,而不是最高院?
我遇到一个情况,看到新闻里提到有些案件需要最高检核准追责。我就很疑惑,在我的理解中,最高院是审判机关,地位也很高,为什么这种核准追责不是最高院来做,而是最高检呢?我想弄清楚这里面的法律逻辑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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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为什么是最高检核准追责而不是最高院,我们得先明白最高检和最高院的不同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法律监督等工作。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由最高检核准追诉,是因为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前端环节,负责对犯罪行为的审查和追诉工作。最高检在核准追责时,能够从刑事诉讼的整体流程出发,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证据、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而最高院主要是在审判阶段发挥作用,其核心职责是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让最高院进行核准追责,就相当于在审判前就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的判断,这会破坏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结构,也不符合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所以,由最高检进行核准追责,更符合其职能定位和刑事诉讼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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