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到底有哪些具体的情形是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的。我想知道这些核准情况的范围和具体涉及的方面,比如是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其他类型的案件里会有这样的要求,能给我详细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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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追诉时效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等。然而,《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意味着,对于超过通常追诉时效期限,但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决定是否可以继续追诉。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某些犯罪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避免因时间流逝而使一些严重犯罪逃脱法律制裁。 其次是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找到平衡,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低龄未成年人,在经过严格的核准程序后,也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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