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针对多少岁的人?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情况,是对多大年龄的人适用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弄明白这个年龄界限的具体情况,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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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年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了特定的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满足情节恶劣等条件时,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会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在年龄方面的一个界限,针对的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这个年龄段实施特定严重犯罪的人群。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分别按照相应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不涉及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年龄方面的特别规定。这样的规定是综合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心理发展等多方面因素,既体现了对严重犯罪的惩处,也兼顾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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