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杀人案为何能获国家赔偿百万元?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在湘潭大学杀人案能获得国家赔偿百万元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从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对公民等造成了损害,那么受害人就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刑事赔偿,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多种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情况。 在湘潭大学杀人案中,能获得国家赔偿百万元,可能是因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些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可能存在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或者错误判决等情况,导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等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合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湘潭大学杀人案能获得百万元的国家赔偿,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项目进行计算得出的结果,以弥补受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损失和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