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丧偶 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是否拥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要解答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是否拥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先分别理解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等法律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应该由先去世的子女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由其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
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如果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法律上就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样,有权利参与遗产分配。
回到问题本身,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和其子女是否能代位继承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子女代位继承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满足这 个条件,即使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了遗产分配,其子女依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是基于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个事实而产生的权利。
例如,老张有儿子小张和儿媳小李,小张先于老张去世,小李对老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小李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张的遗产。同时,如果小张有子女,其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小张有权继承的老张的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若其子女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定条件,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是拥有代位继承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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