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受伤未尽责,妻子欲抢回监护权会得到支持吗?


在探讨妻子在丈夫受伤未尽责时欲抢回监护权是否能得到支持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监护权的概念。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在“丈夫受伤未尽责,妻子欲抢回监护权”这种情况中,丈夫受伤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妻子就一定能顺利抢回监护权。首先,法律上的“抢回”监护权准确地说是变更监护权,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其次,要判断丈夫受伤未尽责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监护权的程度。如果丈夫只是因为受伤暂时在某些方面照顾孩子不够周到,但并没有达到“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标准,法院可能不会轻易支持妻子变更监护权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始终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考量。比如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达到了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即使丈夫受伤,但其仍在积极努力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其他亲属帮忙照顾孩子,保证孩子的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正常进行,而妻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能提供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那么妻子欲抢回监护权就很难得到支持。 所以,在丈夫受伤未尽责的情况下,妻子欲抢回监护权不一定能得到支持,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权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