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用了别人遗落的信用卡消费,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我上周在商场门口捡到一张信用卡,当时想着失主可能很快回来找,但等了十几分钟没人来,一时糊涂用它在附近餐厅买了200元的午餐。后来越想越不安,当天下午就把卡交到商场服务台。现在很担心:这种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若构成,量刑会怎样?主动归还卡片能否减轻责任或不被追究?想知道具体法律规定和我的情况是否符合定罪标准。
闫旭东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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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情形,冒用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以其名义使用卡片消费、提现。但并非所有冒用行为都构成犯罪,需结合金额和情节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达5000元以上才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你使用卡片消费200元,远低于该门槛,因此不满足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金额要求,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你主动归还卡片的行为体现悔罪态度,即使存在行政违法可能(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也大概率从轻或免除处罚。
建议今后捡到他人信用卡时,直接交给公安机关或银行,避免因一时疏忽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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