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效房产合同会扣佣金吗?


在探讨解除无效房产合同是否扣佣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指的是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接着来看房产中介的佣金问题。房产中介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房产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中介并未真正促成一份有效的合同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中介请求支付全部佣金可能缺乏法律依据。不过,如果中介在促成合同的过程中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务,比如带看房屋、提供信息等,根据公平原则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中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与佣金是不同的概念。 此外,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中介的过错导致的,比如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利益,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中介不仅不能扣佣金,还可能需要对委托人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解除无效房产合同是否扣佣金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合同无效的原因、中介是否尽到如实报告义务以及是否付出了必要劳务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