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中不能证明事实的证言法院会采用吗?
我在一场民事纠纷里,对方提供了一份证言,但感觉这份证言根本没法证明事实。我想知道,像这种不能证明事实的证言,法院到底会不会采用呢?我挺担心这份证言会影响判决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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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里,证言是很重要的证据类型。不过,法院会不会采用不能证明事实的证言,这得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证言的有效性和证明力是两回事。证言的有效性主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比如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证言是否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如果证人不具备作证资格,那他的证言法院肯定不会采用。 对于证言的证明力,也就是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即使一份证言从表面上看不能直接证明事实,但如果它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法院也可能会采用。例如,证人的证言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但可以对其他物证、书证起到补充和解释的作用,这种情况下证言就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然而,如果一份证言完全孤立,既不能直接证明事实,又无法和其他证据形成关联,法院通常不会采用。因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有证明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不能证明事实的孤立证言,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法院一定不会采用不能证明事实的证言,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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