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在婚姻关系中,当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原告第二次起诉,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依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夫妻感情状况。 一方面,如果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是因为分居满一年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夫妻感情难以修复,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另一方面,如果不存在分居满一年的情况,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是否有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况。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法定情形,即使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离婚。 然而,如果既没有分居满一年的事实,又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可能会基于维护婚姻稳定等因素,仍然不判决离婚。所以,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分居协议、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离,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充分的证据,以争取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