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是否会停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是很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将从法律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形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复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而执行异议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也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是不停止执行的。这是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效率和连续性,避免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提出异议和复议来拖延执行。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这里的中止执行就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且符合一定条件时的特殊情况。此外,如果执行法院发现执行行为确实存在错误,也可能主动决定停止执行。 总之,执行异议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停止。当事人如果认为存在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