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格式是怎样的?


遗嘱格式是确保遗嘱合法有效的重要因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类型遗嘱的格式要求。 首先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通俗来讲,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用笔把遗嘱内容写下来,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还要写上写遗嘱的具体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就意味着,自书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己书写,不能打印,更不能让别人代写。在内容上,要明确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比如对自己财产的分配等。 其次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当遗嘱人自己无法书写遗嘱时,可以找别人帮忙代写,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在旁边看着,其中一个人代写。写完后,遗嘱人、代写的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字,并且写上日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代书遗嘱做了明确规定。这里的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也是常见的一种。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现在很多人会选择打印遗嘱,但是一定要注意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都签字并注明日期。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也就是说,在录制遗嘱时,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在场,并且在录音录像中要清楚地说出或者显示出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要说明录制的日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此有规定。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说遗嘱内容,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在旁边听到。等危急情况过去了,如果遗嘱人还能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那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算数了。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就是遗嘱人要到专门的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和程序来办理遗嘱。《民法典》也认可公证遗嘱的效力。 总之,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的格式要求,在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