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再犯罪会重判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前科再犯罪是否会重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前科”和“重判”的概念。“前科”指的是曾经因为犯罪而受到过刑事处罚。“重判”在法律上通常体现为比初犯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在刑法中,涉及有前科再犯罪可能被重判的情况主要涉及累犯制度。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就是一般累犯的规定。比如,甲曾经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第四年,又因抢劫罪被起诉,如果抢劫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甲就构成一般累犯,法院在量刑时会对其从重处罚。 而特别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说,只要是这几类犯罪的前科人员,再次犯这几类犯罪中的任何一种,不管间隔时间多久,都构成累犯,同样会被从重处罚。 不过,有前科并不一定就构成累犯。如果不符合累犯的条件,有前科在量刑时也可能会被作为一个酌定的从重情节来考虑。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的情节。比如,乙曾经有过一次犯罪记录,但第二次犯罪距离第一次犯罪已经超过了五年,不构成累犯,但法官在量刑时,也可能会综合考虑他有犯罪前科这一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重处罚,但这种从重的幅度相对累犯来说会小一些。 此外,如果有前科的人在新的犯罪中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有前科再犯罪不一定会重判,是否重判要结合是否构成累犯、具体犯罪情节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