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撤销已清算的社保会转移到新的参保地吗?

我之前的社保已经完成清算,现在我打算去另一个城市工作并参保。我想知道之前撤销已清算的社保能不能转移到新的参保地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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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社保清算是指参保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对其社保账户进行的一种结算操作,比如在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下。而社保转移则是指参保人员因为工作变动、生活区域变化等原因,将其在原参保地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以便在新的地方继续享受社保待遇。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的社保转移接续办法,社保转移是有相应规定和流程的。一般来说,只要符合转移条件,社保关系是可以进行转移的。对于已清算的社保能否转移到新参保地,这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是养老保险,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然而,如果社保已经完成清算,意味着账户已经进行了结算处理。比如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已经领取了个人账户储存额等,这种情况下再进行转移可能会比较复杂。通常情况下,已经清算的部分不会再次重复转移,但未清算的部分如果符合转移条件,还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转移的。 对于医疗保险,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在转移接续方面,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同样,如果医疗保险已经清算,转移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已清算的资金等可能无法转移,但医保关系等可能可以按规定接续。 总的来说,撤销已清算的社保是否能转移到新参保地不能一概而论。你需要先了解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的具体政策要求,然后向两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按照他们的指引准备相关材料和办理手续。这样才能准确地知道你的社保情况能否进行转移以及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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