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己签订的离婚协议会生效吗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我们自己起草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都做了约定。但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这样自己签的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得不到法律认可?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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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自己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一般民事合同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从成立时就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然而,离婚协议具有特殊性,它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还涉及人身关系。其生效条件与普通合同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只有在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经过离婚冷静期,最终领取到离婚证后,离婚协议才会产生离婚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只是自己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虽然在民事合同层面有效,但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所以,自己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满足民事合同生效条件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要产生离婚及相关约定的最终效力,必须完成法定的离婚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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