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有两个犯罪故意会并罚吗?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对犯罪故意和数罪并罚这一块很疑惑。我想知道,如果一个人在犯罪过程中有两个犯罪故意,比如既想伤害他人身体,又想毁坏他人财物,这种情况下是会对这两个故意对应的犯罪行为进行并罚吗?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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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刑法上有两个犯罪故意是否并罚,需要先理解几个关键概念。犯罪故意指的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在审判的时候,把他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不过,有两个犯罪故意不一定就会进行并罚。如果两个犯罪故意对应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吸收关系等,就不一定适用数罪并罚。例如,为了实施诈骗而伪造公文,伪造公文的故意和诈骗的故意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但伪造公文是实施诈骗的手段行为,这时候通常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再比如,入室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和盗窃的故意,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被盗窃行为所吸收,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所以,刑法上有两个犯罪故意是否并罚,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有两个犯罪故意就一定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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