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无效宣告是什么意思?


商标被无效宣告,通俗来讲,就是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经过法定程序被判定为不应该被注册,从而失去商标的法律效力。这就好比一个人拿到了一个资格证书,但后来发现他当初获取这个证书的过程不符合规定,于是这个证书就被宣布作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里提到的第四条是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第十条是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是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十二条是关于三维标志商标的限制;第十九条第四款是关于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这里涉及到的条文主要是关于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抢注等情况。 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也就是说,从商标注册的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