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有哪些法条?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的制度。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商标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里所提到的相关条款分别是对商标使用的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十条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例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等标志。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这里涉及到的条款主要是与保护在先权利、驰名商标等相关的规定。比如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就涉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如果他人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都可能被宣告无效。 当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