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了六年却被无效宣告,这合理吗?
我有个商标已经用了六年了,最近突然收到被无效宣告的通知,我特别纳闷,都用这么久了怎么还能被宣告无效呢?我想知道这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理,我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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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使用中,即使商标已经使用了六年,仍有可能被无效宣告,这在法律上是存在合理性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商标无效宣告的概念。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原因,宣告该商标无效的程序。这就好比建房子,如果地基不符合规定,即便房子已经建好了一段时间,也可能被要求拆除重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例如,如果商标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注册的,那么无论使用了多长时间,都可以被宣告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等,即使商标已经使用了六年,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所以,当遇到商标使用六年却被无效宣告的情况时,商标所有人需要查看对方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积极收集证据进行答辩。如果认为自己的商标注册合法合规,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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