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是什么意思?
我去申请商标,结果被告知商标被驳回了。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是我的商标不能用了吗?还是有其他原因?我想知道商标驳回具体是什么意思,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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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指的是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做出不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简单来说,就是您申请注册的商标没被通过。 商标驳回主要有绝对理由驳回和相对理由驳回。绝对理由驳回是因为商标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比如《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申请的商标包含这些内容,就会因为绝对理由被驳回。 相对理由驳回则通常是由于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当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也不用过于担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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