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已撤出的物业是否有诉讼资格?

我所在小区之前的物业已经撤出了,但最近听说他们要起诉我们小区业委会。我就很纳闷,都已经撤出小区了,他们还有资格去起诉吗?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已撤出的物业到底有没有诉讼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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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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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已撤出的物业是否有诉讼资格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诉讼资格。诉讼资格,也叫诉讼权利能力,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有诉讼资格。物业服务企业通常属于法人组织,从这方面来讲,它们具备基本的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已撤出的物业而言,其是否能进行诉讼,关键要看它与案件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已撤出的物业存在未结清的物业费、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赔偿纠纷、与业委会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履行争议等情况,这些就表明物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它就有诉讼资格,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物业撤出时,小区业主仍拖欠部分物业费未缴纳,物业为了追讨这部分费用,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欠费业主。又或者,物业在服务期间对小区设施进行了改造,而业委会在物业撤出后拒绝支付相应的改造费用,物业也有权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物业已经将所有涉及小区服务的权利义务都处理完毕,与该小区后续事宜没有任何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它就不具备诉讼资格,法院也不会受理它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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