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了解一下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关于鉴定的申请,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鉴定的流程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也有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此外,鉴定结论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伤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