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逃税罪前置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我公司之前因为财务问题,在纳税申报上可能存在一些疏漏。最近听说逃税罪有前置程序,我想了解下最高法对于逃税罪前置程序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也能知道公司目前的情况是否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心里好有个底。
展开


逃税罪前置程序,通俗来讲,就是在把逃税行为认定为犯罪之前,要先经过一定的行政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其中的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要求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给予行政处罚,就是逃税罪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专门针对逃税罪前置程序作出单独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遵循刑法的规定来适用这一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当纳税人逃税达到一定标准时,不能直接就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要先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理。只有在纳税人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和接受处罚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如果纳税人在五年内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就不再适用这一前置程序,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