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死赔偿是否分主次?
我老公在工作中因工伤不幸去世了,单位说赔偿要分主次。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也不清楚赔偿到底该不该分主次。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工伤致死赔偿到底需不需要分主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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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致死赔偿中,一般来说是不存在主次责任划分的。我们先来解释一下工伤的概念,工伤就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只要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条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里并不涉及到主次责任的划分。也就是说,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致死,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项目通常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不过,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比如在工作中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导致职工死亡,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但这和工伤赔偿本身的主次责任是不同的概念。所以,从工伤认定和赔偿的角度来讲,工伤致死赔偿一般是不区分主次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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