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工受伤待遇如何计算?

我在工作的时候受了伤,现在要申请因工受伤待遇,但是不太清楚这个待遇是怎么计算的。我想知道计算的标准和方法是什么,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朋友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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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待遇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因工受伤待遇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小李在工作中手部受伤,去医院治疗,他所花费的符合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其次是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例如,小张因工伤停工治疗3个月,这3个月他所在单位要按照他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 然后是伤残待遇。如果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以五级至十级伤残为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如,小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他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此时他就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总之,因工受伤待遇的计算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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