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哪些费用是由单位承担的?


在工伤赔偿中,有部分费用是由单位来承担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简单来说,在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这段时间,也就是停工留薪期,单位要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给职工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其次是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是因为职工是在为单位工作过程中受的伤,单位有责任在职工行动不便期间提供相应的护理支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但一般会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单位安排人员护理的实际支出等情况来确定。 还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一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中有明确体现。 另外,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工伤导致就业能力可能受到影响的一种补偿,帮助职工在重新就业前有一定的经济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