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责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我在工作时受了伤,想申请工伤赔偿,但不太清楚这赔偿责任是怎么划分的。不知道是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还是我自己也可能要承担一部分。我就想了解下这里面的划分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好心里有个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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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责任划分标准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工伤认定则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重要程序。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处理工伤赔偿问题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如果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那么大部分的赔偿费用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这体现了工伤保险的社会性和保障性,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同时也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此时用人单位要承担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职工自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工伤认定上,我国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职工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等情况。除非职工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所以,总体来说,工伤赔偿责任划分的核心原则是保障职工权益,让遭受工伤的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补偿。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职工在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法定排除情形下,不因其自身的一般过错而影响工伤认定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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