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承担主体是哪些?


工伤赔偿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获得的经济补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承担主体。 首先是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该条规定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而定。比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这同样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此外,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也属于工伤赔偿项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总之,不同的工伤赔偿项目,其承担主体有所不同。主要的承担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