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院护理费赔偿多少?
我在工作中受了工伤,现在在医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护理。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工伤医院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能赔偿多少,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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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院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多个方面,我们来逐步了解。 首先,对于工伤护理费,其支付主体和标准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里的统筹地区一般指的是当地的社保统筹范围,比如一个地级市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 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由所在单位负责。但关于单位负责护理的具体方式和费用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统一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单位派人护理了,就不存在额外支付护理费的问题;如果单位没有派人护理,通常会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或者咨询当地家政服务公司等渠道了解。 要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首先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这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为不同的护理依赖等级后,再结合当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比如,某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工伤职工被鉴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那么他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生活护理费就是5000×40% =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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