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工伤认定争议有哪些?


在探讨违规操作工伤认定争议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确定职工受伤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的标准。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接下来,我们分析违规操作工伤认定争议的情况。 第一种争议是关于“工作原因”的界定。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职工违规操作就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但实际上,“工作原因”并不以是否违规操作为判断标准。只要职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伤,即使存在违规操作,也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条件。例如,工人在操作机器时,违反了操作规程,但他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这种情况下受伤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争议涉及职工的过错与工伤认定的关系。用人单位常以职工违规操作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认定工伤。然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职工的过错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除了这三种法定情形外,职工的其他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 第三种争议是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生违规操作工伤认定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职工违规操作的证据应由职工自己提供。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那么就应认定为工伤。 总之,在违规操作工伤认定争议中,不能简单地以职工违规操作就否定工伤认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