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在探讨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的情况,我们来逐一分析。狂犬病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因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并没有将狂犬病列为职业病。所以不能依据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为工伤。 若要考虑是否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就需要判断狂犬病的感染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关联。比如,如果是从事动物养殖、动物医疗等相关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携带狂犬病毒的动物咬伤而感染狂犬病,那么就可以认定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进而认定为工伤。 要是无法证明感染狂犬病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依据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此时可以看是否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突发疾病”并没有明确排除狂犬病,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狂犬病并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可以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狂犬病感染与工作有直接关系,或者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在实际认定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工作环境的情况说明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最终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