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工伤死亡用人方是否需要支付超生子女的抚养费?

我老公在工作时因工伤去世了,我们有个孩子属于超生。现在和用人方谈赔偿,他们说超生子女的抚养费不给支付。我就想问问,从法律角度讲,用人方到底应不应该支付超生子女的抚养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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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因工伤死亡用人方是否需要支付超生子女的抚养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而超生子女,是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孩子。 从法律层面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这里并没有将超生子女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因为孩子是超生就剥夺其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权利。 从权利义务角度分析,虽然父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了超生子女,但这并不影响该子女与因工死亡职工之间的亲子关系。该子女同样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并且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对该超生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当职工因工伤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超生子女失去了生活来源,用人方或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抚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保障该子女基本生活的需要。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不应该因为父母的生育行为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超生子女与其他子女一样,在生存和发展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如果因为超生而不给予其应得的抚养费,对于该子女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法律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宗旨。 综上所述,因工伤死亡用人方是需要支付超生子女的抚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这不仅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也是基于公平正义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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