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要求下属一起出去应酬,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在探讨领导要求下属一起出去应酬,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领导要求下属出去应酬这种情况,如果应酬是基于工作需要,属于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部分,那么就可以视为在“因工外出期间”。在这个过程中发生意外,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例如,应酬是为了洽谈业务、维护客户关系等与工作 直接相关的事项,并且意外的发生与应酬活动存在因果联系,比如在应酬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在应酬场所因设施问题受伤等。
然而,如果意外的发生与工作原因无关,比如下属在应酬结束后自行去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发生意外,那么就很难认定为工伤。另外,即使是在应酬过程中,如果下属存在故意违法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当发生此类情况时,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领导要求下属出去应酬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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