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同意”倒签合同,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让我倒签劳动合同,我当时就同意了。后来我听说没及时签合同单位要付双倍工资,我就想问问,像我这种同意倒签合同的情况,单位还需不需要给我支付双倍工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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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动者“同意”倒签合同,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双倍工资支付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约以逃避法律责任。 倒签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事后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提前到实际用工之日。从表面上看,倒签合同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具备了合法的起始日期,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然能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如果劳动者是在被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同意”倒签合同,并非出于真实意愿,那么这种倒签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存在故意不及时签订合同的过错,不能因不正当手段让劳动者倒签合同而逃避法律责任。 若劳动者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意”倒签合同,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了充分沟通,说明了倒签的原因和后果,劳动者也理解并自愿同意倒签,且倒签合同能够真实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认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已经通过倒签合同的方式对之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进行了补救,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总之,判断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关键在于审查劳动者“同意”倒签合同是否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以及用人单位在未及时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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