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单位认为是个人责任,劳动者该如何抗辩?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单位认为是劳动者个人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从举证责任来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签订相关的证据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所以单位需要证明其已经积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拒绝。如果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可以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另外,劳动者还可以说明自己在工作期间,没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比如,可以提供与单位沟通签订合同事宜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证明自己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如果单位提出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书面通知、协商记录等证据。若单位无法提供,劳动者的抗辩就更有说服力。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劳动者在抗辩成功后,还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总之,劳动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收集证据,合理抗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