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属于不平等主体,且劳动者处于弱势?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感觉公司总是以各种规定来约束我们,我们员工很多时候只能服从。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不是平等的主体,是不是劳动者天然就处于弱势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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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是平等的主体,但在实际地位上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二者在民事合同关系上是平等的主体,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然而,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从经济层面讲,用人单位往往掌握着更多的经济资源,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获取收入以维持生活。如果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某些不合理要求,可能面临失去工作的风险。从组织层面看,用人单位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劳动者需要遵守这些规定。而且在信息掌握方面,用人单位对于行业信息、公司运营情况等掌握得更为全面,劳动者则相对信息匮乏。 为了平衡这种实际的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保护。例如,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等。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纠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地位的不平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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