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必须注意哪些问题?

我最近要和新公司签书面劳动合同了,但是不太清楚签订过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担心合同里有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看,签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注意的问题都有啥,避免自己权益受损。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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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有多个重要方面需要注意,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基础,明确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要明确具体,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条款要清晰写明工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防止出现工资发放不及时或数额不符的情况。


其次是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再者是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后,要注意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若遇到用人单位提供的是格式合同,且其中存在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总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一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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