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说法错误的是哪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重要法律。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些关于这部法律可能出现的错误说法以及正确理解。 首先,有一种常见错误说法是认为招标就是走过场,招标人可以随意确定中标人。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意味着整个招标过程是严格依法进行的,招标人不能随意操纵结果。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程序和要求。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还有人可能错误地觉得投标保证金可以随意收取和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就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上限和退还时间等要求,不是招标人可以随意决定的。 另外,可能存在误解认为邀请招标可以不遵循法定程序。其实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但在发布邀请、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同样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总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理解,要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规定,避免陷入这些常见的错误认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