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行政信息公开条例有哪些内容?


西安行政信息公开条例,是规范西安地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活动的重要法规,它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依法获取行政信息,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西安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等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活动。这里的行政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条例规定了行政信息公开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公平原则强调机会均等,保障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便民原则则是要方便公众获取信息,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 在公开范围方面,条例将行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比如,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这些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行政信息。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行政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西安行政信息公开条例的上位法,为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西安行政信息公开条例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